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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网络群主,真的要为群成员做主

来源:祁阳融媒体中心 作者:中国法院网 编辑:胡湘琴 2022-10-12 19:3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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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某物业公司的员工李某为履行物业管理需要创建微信群。自2018年至2019年,有多名小区业主在群内长期频繁发布针对业主张某的恶意辱骂言论,并在群中发布张某的照片。

张某多次在群内向担任群主的李某发送信息,要求采取措施。但李某事发后一年多的时间内未对张某所发信息予以回复,也未采取其他措施。2019年5月15日、19日,李某于群内发布公告提醒群成员注意文明用语,称本群已被用户投诉大量违规,为了小区的和谐发展,业主之间能和谐相处,现决定于今日13:00,正式解散本群……”并于19日解散该群。

张某对微信群内发表辱骂言论的业主提起侵权诉讼,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业主在群内发表辱骂言论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判令业主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同时,张某认为物业公司的不当行为是其名誉受损的重要原因,故又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案件评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处理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物业公司员工李某创建微信群的行为系履行工作职务的行为,故由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

法院认定微信群主对微信群内的侵权行为负有注意义务,综合考虑群中侵权言论出现的频率、持续时间、物业公司发布公告是否及时等因素,认定物业公司未及时履行群主管理责任,存在过错,因而加重了张某名誉受损的程度。

本案中,物业公司虽因其不作为而应承担过错责任,但导致张某名誉受损的直接原因是直接侵权人的行为,故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明显小于直接侵权人,其责任亦应小于直接侵权人。因此,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声明向张某赔礼道歉,声明张贴时间不得少于30日。

案件启示

网络社会是现实的延伸,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是网络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群成员在微信群内发表言论,应当文明有序,自觉履行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群主应当高度重视和正确行使自己的管理权限,履行微信群管理责任,积极维护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

来源:祁阳融媒体中心

作者:中国法院网

编辑:胡湘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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