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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居民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的通告

来源:祁阳融媒体中心 作者:祁阳市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辑:胡湘琴 2022-05-08 14:4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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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政通〔2022〕3号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长沙望城“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的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的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责任担当,进一步加强房屋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开展一次针对居民自建房屋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明确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是保障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实际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应当正确使用房屋和维护房屋安全。

二、积极自查隐患。为保障自身安全和利益,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主动定期对自己所拥有或使用的房屋安全隐患进行认真自查。如发现房屋存在疑似危险,应及时报告当地村(社区),再由村(社区)报告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房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和进行房屋危险等级鉴定。

三、开展重点排查。坚持全市统筹、镇(街道)为主体的原则,组织力量扎实开展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确保“不漏一村一组、不漏一栋一户”。排查和整治的重点是:(一)私自改变用途、违规用作经营的自建房屋;(二)违规私自改扩建、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私自加层的自建房屋;(三)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等违规自建房屋;(四)经房屋安全鉴定为C级、D级的自建房屋;(五)建筑质量和消防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屋。当工作人员上门排查房屋安全隐患时,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积极配合,主动出示房屋相关证件,如实详细介绍房屋使用情况,以便工作人员全面客观地掌握房屋安全有关情况。

四、落实整治措施。根据房屋安全鉴定等级,实行分类整治。(一)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屋,各有关责任单位及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疏散、停业、整改、拆除、销号”等流程,严格落实整治措施。首先是尽快将人员撤离,由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并设置围挡及明显警示标识;然后,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按照有关要求采取工程措施进行维修加固,对该拆除的要坚决拆除,务必按期完成整改。(二)对于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屋,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工程措施进行维修加固,并申请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经鉴定合格后方可从事经营性活动。

五、严肃责任追究。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其管理的房屋有险不查、损坏不修,或者对被鉴定的危险房屋未采取有效解危措施,造成安全事故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在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过程中拒不整改、未按期整改的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监督举报电话:0746-3222672(祁阳市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8日

来源:祁阳融媒体中心

作者:祁阳市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辑:胡湘琴

本文链接:http://www.qynews.gov.cn/content/2022/05/08/112230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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