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4月30日讯,日前,由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祁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传播淫秽物品案。
被告人于XX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XX为了增加其做微商的广告信息流量,想开设一个影视网站,将访问网站的人引流到其微信上来。2019年3月份,被告人于XX申请了域名,租了服务器,通过支付宝付款给QQ昵称“X橙”(已另案处理)的人。“X橙”将架设网站的模板出售给被告人于XX,并协助其架设好网站。被告人于XX经常在其23个QQ群向群友推荐该网站的链接,访问该网站的人都可以无门槛观看网站的所有影视资料。经公安机关侦查并经相关部门鉴定,被告人于XX网站的视频资料属于色情淫秽视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XX建立网站,明知是淫秽物品,利用QQ群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并判决如下:被告人于XX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来源:祁扫
编辑:redcloud